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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师专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10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学校决定成立校级教学工作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各院(部)可参考本章程,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成立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政治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人选在兼顾各专业的基础上,实行老、中、青结合的原则,经院(部)、教务处推荐,由学校聘任。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教务处处长担任秘书长,副处长担任副秘书长。各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成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为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第八条  及时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第九条  审议、指导学校新增专业的申报材料、人才培养方案及其调整;制定特色专业、教学团队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规划;评审特色专业、教学团队、学院、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推荐省级以上特色专业、教学团队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提出制(修)订的原则要求,负责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审定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议和论证学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并负责对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和验收。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第十二条  评审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的立项申请;评审教学成果奖并评议、推荐报请上级部门奖励的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  审议各专业实习实训方案、实习基地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  评审学校学教学团队、教学名师、中青年骨干教师、各类校级教学奖项。

    第十五条  受学校委托,开展专项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秘书长负责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可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需要决议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有效。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教材或学科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校、院(部)学科及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主动向所属学院(部)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反馈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纳入校、院(部)正常的财务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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