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根据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本学期期中考试定于第十周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年级
2014级、2015级。
二、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决定考试科目。原则上内容多、理论性强的专业课程安排期中考试。
书面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技能考试根据课程特点由学院自行安排。
三、考试时间
考试定于11月3日(星期四)、4日(星期五)进行。各学院将考试安排于10月25日(星期二)之前上报教务处学籍考试科。
四、考试要求
1、各学院要把好考试科目的命题、审阅关。试题题型要多样,最好建立题库,形成考试安排的良性机制。考题知识点要分散,信息量要大,难度要适中,要使学生的成绩呈正态分布。若试题题量过少,题型单一,或试题难度失当,而导致学生成绩异常,则要追究命题者和审题者的责任。
2、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监考教师要严守职责,严禁作弊行为,对作弊者要及时给予处分和通告。
3、要严格按规范和标准阅卷,赋分要恰当。教务处、督导室将对阅卷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不按规范标准阅卷或赋分失当,则要按教学责任事故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4、各科考试试卷要按教务处制定的标准统一装订、保管。
5、各学院审批申请缓考学生。对于生病需缓考的,必须有县级及以上证明,其他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申请缓考。
五、有关说明:
1、2016级新生按计划正常上课,不安排期中考试。
2、未安排考试的班级正常上课。
3、未安排考试的学院将“情况说明”于10月25日(星期二)之前上报教务处学籍考试科。
4、各学院在考试结束后两日内,上报本次考试缺考学生及考试违纪学生名单至学籍考试科。
教 务 处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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