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考试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 本校学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分为: 1、警告 六个月 2、严重警告 八个月 3、记过 十个月 4、留校察看 十二个月 5、开除学籍 考试作弊所受的处分,除留校察看处分以外,其他处分到时限后终止,学生不再申请取消处分。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六条 考试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 1、开考前在考场内喧哗、乱占座位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高声谈论的; 3、擅自在试卷上自加附页或另加空白纸的; 4、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考试禁止的物品如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课本、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地点的。 5、开考前,不清理本人课桌及周围环境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3、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4、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5、有其它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期间,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的; 3、未按考试规定时间强行交卷离开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时,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有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离开考场未交卷的; 2、在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经查明不是为他人替考者; 3、重犯第七条或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第十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答题纸等; 2、干扰考试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或与监考、巡考工作人员高声争执,不听劝阻的; 3、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4、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窃取试卷或试卷答案的; 5、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伪造、散发试题答案扰乱考试秩序的; 6、在课程考查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7、重犯第八条或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十一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的; 2、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3、传递试卷及答案信息,互打暗号、手势作弊的; 4、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给他人说试题答案的; 5、将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和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禁止携带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使用的; 6、故意在《考生考试签到表》或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但未能答题的; 7、闭卷考试开考后,将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等、放置在考试所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里的; 8、闭卷考试中,在课桌上查看事先由自己或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9、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10、闭卷考试中,在身体部位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11、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携带了禁止携带材料的; 12、有其它与上述作弊情形相当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辱骂、威胁监考或其它工作人员的; 2、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3、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阅卷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并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实的行为; 5、考试前盗窃试题、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6、有其它破坏考试工作行为,致使学校考试日程、计划被迫延期的。 7、将手机、传呼机、无线耳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利用手机和他人交流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3、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且拒不接受教育; 4、已构成考试作弊,且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殴打监考或其它工作人员,拒不接受教育的; 5、一年内重犯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要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场规则》和《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监考规则》及时处理。主监考须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由违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违纪作弊学生拒绝确认签字的,由副监考或其他在场考生签字见证。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并出具收据。对违纪作弊考生,应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学院考点办公室。《考场记录》是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须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对违纪作弊的考生,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六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处理的程序: 1、对于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应填写《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和《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送达至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申辩。 2、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的由学院考试领导小组依据本规定和《考场记录》等相关材料做出处理意见;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将违纪作弊材料(或复印件)和处理建议报送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决定由学校正式行文,下发后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学生的文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4、拟处分告知书和处理决定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①直接送达;②公告送达;③邮寄送达至学生家长;④留置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和《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参与各种奖学金、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时,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留校察看的学生,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缓发其毕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等,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注销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结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公布的有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